一、非法發行股票
案例:
A公司以“環島發電空氣儲能項目”為幌子,宣稱即將在納斯達克上市,在24個省市設立代理點,層層代理叫賣該公司原始股。A公司設置的投資門檻僅為2.5萬元,對外宣稱的回報最高可達20倍,有意入股者甚至還可以代理銷售股權,介紹他人投資可以立即獲得2%的回扣。
證監會通過調查發現,該公司實為空殼公司,其發行股票行為未經證監會審核。證監會搜集相關證據后將線索移送給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公安機關專門部署,派員赴北京、河北等地,秘密打入該組織內部,成功將涉嫌組織領導非法活動的A公司董事局主席周某及其他3名主要骨干成員抓捕歸案,最終,法院判處相關責任人有期徒刑三年。
啟示:
《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近年來,一些公司為打著即將境內外上市的旗號,向社會公眾發出認購該公司所謂“原始股”的邀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應注意辨別非法發行證券通常具有的幾點特征:
(一)未經有關部門注冊或核準,擅自發行;
(二)公開宣傳,公開發行;
(三)向社會公眾或特定對象轉讓后累計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不法分子為達到目的,往往采取以下手段:
(一)設立空殼公司,便于開展非法活動;
(二)以公司銷售的某產品或即將投資的某項目為旗號,宣揚高額回報,或以到境內外上市為誘餌,宣揚“高大上”;
(三)以社會大眾,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
(四)以欺騙錢財為目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40號)相關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后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涉嫌犯罪的,應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未構成犯罪的,由證券監管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作出處理。
二、基金推介
案例:
2021年1月,某證券營業部從業人員李某違規向客戶推銷風險等級不匹配的產品。李某明知營業部客戶張某為保守型客戶,但為了沖業績,極力向張某推銷風險等級較高的A產品,并為張某出點子,造成張某風險測評符合高風險等級的假象。而后,A產品凈值大跌。張某投訴舉報。李某被當地證監局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啟示:
推介基金產品需嚴格遵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營銷人員需向投資者全面、真實、客觀陳述產品相關信息,并充分揭示風險,進行科學有效的評估,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對于基金推介 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
三、非法薦股
案例1:
王某以“杭州A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名義,通過手機、微信群發布“牛股推薦”等消息,拉趙某進微信群。微信群里有100余人,90余人為王某的托。在微信群里,王某經常發布“擁有內幕消息”、“短期可翻倍”等消息,群中的托隨之附和,吸引趙某眼球,并誘使趙某繳納10萬元“會員費”,接受其“薦股服務”。趙某購買其所推薦股票后,不僅未獲取高回報,反而股票被套,遂要求退費,卻被告知還有精英群,能跟著某大佬買,短期不僅能解套還能發財。趙某再次繳納20佘萬的會員升級費。之后,趙某發現上當并要求賠償損失時,王某電話停機,消失無蹤。
案例2:
張某是某證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戶,平日里作風謹慎。一日,張某手機短信收到信息,邀請其加入某證券投資微信群,張某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加入了該微信群。不久,該微信群發布信息推薦使用“自主開發”的薦股軟件,張某要求試用一段時間,其后張某通過使用該軟件略有獲利。試用期結束后,對方告訴張某,成為其會員可以獲取更多投資信息,獲得高額的回報,只需要事先繳納5萬元的會員費。張某在高額回報誘惑下,決定繳納會員費并投入30萬元,使用對方“自主研發”的薦股軟件進行操作。不久,張某虧損了5萬元,加上5萬元的會員費,平日里謹慎的張某因一時貪念就損失了10萬元。
案例3:
孫某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杭州某投資公司,詢問孫某的炒股情況。孫某說自己不會炒股,對方便勸其把錢交給他們公司代為操作,保證每月利潤在50%以上,獲利后三七分成,不獲利不收錢。孫某有點心動,于是拿出5萬元匯到其指定的賬戶。過了2天,孫某就收到該公司傳真過來的對賬單,說孫某的股票已獲利3000元,并稱如果孫某投入更多的本金,將會賺取更高的利潤。欣喜之下,張某又匯去20萬元。此后一段時間里該公司定期給孫某傳真對賬單, 獲利最高的時候,孫某賬上股票市值已有40萬元。孫某此時心想股市有風險,已經賺夠了,不如兌現,于是要求該公司將股票賣出后將現金退回給他,但該公司每次都以各種理由推脫,后來干脆不接聽電話。原來,這家機構根本不具備證券經營相關資質,其提供給孫某的對賬單均系偽造。
啟示:
不法分子往往聲稱有“內幕消息”和“資金支持”,或有所謂的歷史業績和“屢薦屢中”的戰績,吸引投資者注意,或冒充合法機構的名義,騙取投資者信任。通過提供代客理財、承諾投資收益的方式提供的所謂證券咨詢服務,屬于違法違規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不要盲目輕信網絡、 陌生來電所稱的“專業公司”。
四、股市黑嘴
案例:
林某在某財經頻道(電視臺和廣播電臺)股票投資欄目擔任股票分析嘉賓。林某與朱某約定,朱某先用自己的證券賬戶買入A股后進行鎖倉,而后根據利潤約定分配比例。此后,在股票投資欄目中,林某直接點名A股票名稱,詳細描述股票特征,對股票進行正面評價,鼓動、暗示投資者買進。一些中小投資者對電視節目或廣播電臺專家的分析深信不疑,便聽從林某建議跟風進場。林某大力鼓吹幾日后,讓朱某拋售股票,將股票全部賣出進行牟利,投資者高位接盤,一直深套其中。
啟示:
目前,不少財經頻道都會在黃金時間段播出股票投資節目,很容易為個別不法分子利用,推薦、炒作自己預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買進后,自己在高位套現離場, 從而使盲目跟風投資者在高位套牢。獨立思考決策才是投資 者立足證券市場的投資策略。要客觀分析專家投資建議,有 自己的主觀判斷,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五、場外配資
案例:
陳某通過微信、QQ、交友網站等途徑結識了一些“好友”, 這些“好友”通過邀請其加入某些微信群、QQ群,群里有“老 師”、“大師”指導交易。群里的“老師”說公司可提供配資業務,“可配資金1-10倍,杠桿操作期限1-12個月”“超低利息,傭金萬二,單只股票可滿倉讓收益100%翻倍”。陳某在“老師”的指導下,在平臺上進行了充值,轉入了對方指定的個人銀行賬戶,或者是對方指定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相關賬戶。陳某在充值配資并交易一段時間后,“血本無歸”,同時網站也無法提供券商交割單,資金亦無法提出。
啟示:
按照相關規定,設立證券公司或開展證券期貨業務,需要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而開展證券業務的機構是非法機構。投資者要保持理性投資心態,抵制高額回報誘惑,遠離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六、私募違規
案例1:
2016年,A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方際5號和方際3號證券投資基金,在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外,向臧某群、陳某良等不合格投資者以簽訂轉讓基金份額合同的方式分別募集資金3568萬元、705萬元。
A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A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并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案例2:
2015年至2017年,B財富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向不合格投資者提供統一的《代持協議》模板,由不合格投資者和公司員工韓某簽訂《代持協議》,約定以韓某的名義代購公司產品的方式,累計向240名投資金額小于100萬元的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6727.8萬元,收取相關管理費51萬余元,并將基金財產挪作他用。
B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及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B財富管理有限公司違法所得51萬余元,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公司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案例3:
2015年,C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資者銷售募集股票量化集合理財私募產品時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并向5名不合格投資者銷售募集上述私募產品。在該產品募集完成后,C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將該產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也未按規定妥善保存上述私募業務相關資料。
C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罰款;并對公司董事長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罰款。
啟示:
私募基金需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或轉讓基金份額,不得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嚴禁出資人代持等行為,對于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
七、外盤期貨
一些機構推廣所謂“外盤期貨”代理業務,宣稱可以為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紐約、倫敦等境外市場的原油、黃金、股指、外匯等期貨投資,有的還提供“專家”指導、“一對一教學”、期貨配資等服務。投資者只需提供身份證件、開戶并繳納相關費用后,便可通過這些機構的特定交易軟件進行“外盤期貨”交易。
案例1:
李某自稱是香港某投資有限公司(并無香港期貨業務牌照)的代理商,向投資者出示該香港投資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李某先行設立由其控制的股指期貨交易網站,再指使員工指導投資者買賣期貨賺取微利,然后逐步讓投資者加大投資金額,最終保證金損失殆盡。在短短的5個月里,李某招攬了32名客戶,收取客戶131萬保證金,造成投資者損失94萬元。
案例2:
柯某設立某公司,并以該公司的名義招募人員,通過打電話、微信等方式,招攬投資者觀看直播間講師對期貨行情等的分析,引導投資者下載軟件在境外“新西蘭國王金融交易平臺”進行黃金、原油等各類外盤期貨、指數的投資,并收取投資者每手交易約40美元的手續費。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經理、講師、講師主管等人員按照不同比例對手續費進行分配,涉及人民幣270余萬元。最后法院以非法經營罪進行了判決并處罰金。
啟示:
請投資者關注:一是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中國證監會目前尚未向任何機構頒發境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也未出臺境內單位或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二是正規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收取有嚴格規定,比率一般在5%-15%的范圍內;而外盤期貨往往用極低保證金比率來吸引投資者,其蘊藏的風險遠高于正規期貨投資。三是正規的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按照封閉運行原則,期貨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專用于保證金的存放,與期貨公司自有資金相互獨立,分別管理;而外盤交易的組織者往往會編造各種理由要求投資者將保證金存入自然人賬戶。
八、場外個股期權
近期,一些互聯網平臺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群組等方式招攬客戶,為投資者提供場外個股期權交易服務。投資者無需開通證券期貨賬戶,也不必進行視頻認證,僅提供身份證號和銀行賬戶即可完成注冊。
案例1:
何某等人購買大量手機、作案微信號,大批量添加投資者微信,將投資者拉進組建的微信群內,并結合直播間課程,先向投資者推薦股票,后以行情不好等理由向投資者推薦個股期權。投資者在某交易平臺注冊賬戶并入金,在直播間“老師”喊單指導下,重倉購入平臺上的期權。何某等人將虛假盈利截圖發給投資者,以投資者投資失敗導致虧損的假象迷惑投資者。投資者“投資虧損”的錢款實際被何某等與平臺方以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贓。
案例2:
張先生被自稱A公司員工的人員邀請加入微信群。該微信群免費提供講解股票知識、投資技術等服務。經過一段時間的“感情培養”,在獲得張先生初步信任后,相關人員開始向張先生推薦個股期權交易,宣稱“低風險、高回報、以小博大、虧損有限、盈利無限”,只需要5萬元就可以購買價值100萬元的股票,無爆倉強平風險,短時間就可以獲取高額收益。張先生經不住誘惑,于是根據對方發送的鏈接下載了交易軟件,進行注冊并入金。然而在行權時,張先生發現權利金血本無歸,賬戶中的剩余資金也無法取出。
啟示:
請投資者關注:這些平臺往往內控合規機制不健全,缺乏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存在明顯風險隱患。此外,這些平臺也往往使用“高杠桿”“虧損有限而盈利無限”“虧損無需補倉”等誤導性宣傳術語,片面強調甚至夸大個股期權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個股期權風險。投資者通過這些平臺參與場外個股期權交易,存在較大的風險,若平臺存在欺詐行為或者發生“跑路”等風險事件,投資者自身權益將難以保障。
九、非法期貨交易
近年來,以商品現貨的名義進行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場所屢禁不止。這些場所打著石油、黃金、白銀等現貨交易的旗號,以高額回報等方式勸誘客戶以類期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有的還誘騙投資者頻繁買賣以賺取巨額手續費,有的甚至與投資者進行對賭交易,造成投資者損失。
案例1:
劉某通過深圳市C公司介紹,與B公司簽訂了在A貴金屬交易平臺進行現貨白銀投資的協議。劉某先后在A平臺虧損80余萬元之后,發現A、B、C涉嫌詐騙,遂向深圳市公安機關報案。經查,B公司為A平臺的會員單位,C公司為B公司的代理機構,C公司在QQ群尋找目標客戶,通過“一對一指導”、“盈利豐厚”等話術,蠱惑客戶到A平臺交易。目前,法院以非法經營罪進行了判決并處罰金。
案例2:
某電子交易平臺的總經理謝某及相關人員人員擅自發展所謂的“做市商”,將該平臺的木糖醇、液堿、甘油、雙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種和業務外包。這些做市商向下繼續發展代理商,他們共同通過互聯網、微信、電話等方式公開營銷,利用該平臺提供的后臺數據,采用先提供“正確情報”,以小額盈利誘導客戶加大投資,后提供虛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縱價格的方式,致使投資者大幅虧損。該平臺、做市商與代理商按照比例瓜分了投資者虧損資金。相關人員分別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進行了判決并處罰金。
啟示:
請投資者關注: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關于禁止以電子商務名義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的通知》(證監發〔2013〕74號)等文件規定,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近年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持續開展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