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證券市場基礎制度 強化證券投資者法律保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同時,立足加強投資者保護,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一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二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三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愿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五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六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并防范、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證監會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期限;規定了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采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
七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我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證監會系統將認真學習、貫徹新證券法,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完善證券市場基礎制度,嚴格執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監管執法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新證券法在推進市場改革、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摘自廣東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