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控制是大事!投資者是期貨交易收益與風險的直接承受者。由于期貨交易具有高風險特點,風險控制成為投資者進行交易的關鍵內容之一。投資者在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如果參與連續交易,還應當關注并合理控制連續交易時段的交易風險。
在交易過程中,期貨公司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計算投資者期貨交易的風險,這一般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投資者的風險率達到約定的數值時,期貨公司將于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投資者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投資者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否則,期貨公司有權對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投資者可用資金大于0。在交易過程中,如果投資者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可以要求投資者追加保證金或者在約定時間內自行平倉,否則即有權進行強行平倉。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的情況下,當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規定時,期貨公司有權不經投資者同意即按照期貨交易所的限倉規定對其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投資者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在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對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公司有權不經投資者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的要求和期貨公司相關規則對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投資者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
當期貨公司依法或者依約定強行平倉時,投資者應當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結果。期貨公司在采取強行平倉措施后,應當在事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投資者。
只要期貨公司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投資者不能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為由向期貨公司主張權益。由于市場原因導致期貨公司無法采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也由投資者承擔。
在風險控制環節,為了保護自身權益,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導致被強行平倉,投資者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按照期貨公司通知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當投資者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公司會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投資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切勿遲延等待,否則有可能被強行平倉。
第二,在途資金不屬于有效入金。當投資者按照期貨公司通知要求追加保證金后,最好及時請期貨公司確認是否收到。投資者已追加保證金,但期貨公司尚未收到時,即為資金在途,這種情況不屬于有效入金,投資者仍然會因為未及時追加保證金而被強行平倉。
第三,期貨公司以自身的保證金收取標準判斷投資者保證金是否充足。當投資者保證金低于期貨公司標準時,期貨公司就會按照約定通知投資者追加保證金。實踐中,有投資者誤以期貨交易所的保證金標準判斷自身保證金是否充足,并由此與期貨公司產生分歧。對此,投資者應當予以避免。
第四,在交易過程中,避免滿倉操作,在賬戶中留有一定機動資金,并隨時關注自身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及時妥善處理自身的持倉,以應對行情波動劇烈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情況,避免因為追加保證金不及時而被強行平倉。